国科发计字〔2007〕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
    经过科技部与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我部已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部省会商工作制度,共同推动重大科技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的优势,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实践证明,部省会商是部省双方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系统推进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工作、加强对地方发展的科技支撑的一项创新机制,是科技部加强地方科技工作,密切部省工作联系的重要举措和工作平台。
    “十一五”期间,部省会商工作要按照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要求,紧紧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为目标,以有效集成中央和地方政策、人才、项目、资金等科技资源为切入点,以共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工作和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为重点,整体促进地方科技工作发展,促进区域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
    部省会商要加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方在科技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三个方面的对接,提升地方科技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层次。会商工作重点要坚持突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最为关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热点、重点问题,要充分体现各地不同的工作特点,突出区域特色,着力创新;部省会商以地方为主,鼓励区域合作和联动,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集成优势科技资源与会商省份的需求对接,发挥科技在区域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部省会商工作的深入开展,我部在认真调研和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科技部部省会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印送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部部省会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科学技术部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附件:

科技部部省会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规划纲要》),提升科技对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和影响力,科技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开展部省会商合作专项工作(简称“部省会商工作”)。为有效、有序、持续推进部省合作,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省会商工作旨在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出发,集成中央和地方的科技及相关资源,共同推动地方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促进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部省会商工作以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目标、支持方向、重点任务相一致为前提,以重大科技工作和重大科技项目为工作载体,以部省高层领导直接协商、决策,实行部省两个层面思路对接、工作互动,统一部署、共同推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组织落实作为基本制度。部省会商机制是加强地方、区域科技工作的重要机制创新,也是科技部与地方科技工作密切结合的重要渠道和工作平台。

第二章  会商工作原则


    第四条 部省互动,地方为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主进行总体策划和组织实施,科技部进行指导、根据需求和实际可能提供相应支持。
    第五条 统筹部署,协调联动。按照《国家科技规划纲要》和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地方及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和优势,鼓励多方合作,双向推动部省科技工作。
    第六条 突出重点,集成资源。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和重点问题,着力凝炼共性目标和工作重点,集成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科技及政策资源,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突破口,并注重发挥区域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条 讲求实效,创新机制。充分考虑地方、区域特点,因势利导,点面结合、分类指导,依靠机制和体制创新推动会商工作不断深入,切实取得工作实绩。

第三章  主要会商内容


    第八条 进行科技工作总体部署与发展思路的会商。通过部省的高层沟通与协调,就科技工作总体思路、发展战略、工作部署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进行对接,理清合作思路,促进国家战略与地方需求和优势的结合。
    第九条 进行地方重大需求和发展重点的会商。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和区域产业、科技布局出发,紧密结合地方发展需求,分析确定地方的优势领域和发展重点,统筹部署,避免重复,集中力量,系统推进全国科技发展的整体工作。鼓励优势省份牵头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重点任务。鼓励相关部门和机构与地方合作,为地方发展服务。
    第十条 进行科技计划安排和支持重点的会商。共同组织实施关系地方、区域发展的重大科技项目,着重解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和区域发展的共性技术问题,并带动地方、区域科技支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在符合国家目标和地方需求重点的前提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向部省会商合作事项重点倾斜。
    第十一条 进行政策措施、机制体制创新、组织管理等方面的会商。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共同探索和推动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工作。推进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技能力和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营造有利于自主创新的政策环境。


第四章  会商条件和工作基础


    第十二条 建立部省会商工作制度应具备的工作基础。综合考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科技工作的重视与努力程度、科技工作基础和经济发展水平。
    (一)具备科技或创新工作的省级协调领导机制,省级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门会议,专题研究科技工作并印发会议纪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订了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在推进重点任务的完成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方面取得明显实效。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规划纲要》的相关要求,地方财政科技投入持续增长,具体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近两年地方财政科技拨款水平处于全国前列或年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或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同口径财政支出的比重或年增百分点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两年地方科技三项费(或类似科目经费)水平处于全国前列,或年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两年在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方面至少建立有一项面向全社会的科技工作专项资金。
    (四)合作主题重点突出、区域优势、特色鲜明,目标明确、内容充实、可操作性强,预期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支撑和推动作用且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符合国家总体科技发展战略,并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内容和示范、带动作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主管部门具有综合协调能力和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

第五章  会商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部省会商工作制度的程序。
    (一)条件审核。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科技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二)商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请与科技部建立部省会商工作制度,提出合作主题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磋商。双方就合作的主题、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进行讨论协商,达成共识。
    (四)批准。建立部省会商工作制度的议定书文本须经科技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向科技部正式行文。
    (五)首次会商安排的程序一般与建立部省会商工作制度的程序合并履行。
    第十四条 签订议定书。举行签约仪式,由科技部部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长签订议定书。
    第十五条 双方按照议定书确定的合作主题开展会商。会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可以采取各种适当的方式进行。会商程序如下:
    (一)确定会商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行文,提出会商事项(包括具体内容),经双方协商后分别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同意。
    (二)安排会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正式提出关于本次会商的议程、会商事项及相关安排的建议,并由双方共同作出会商安排。
    (三)开展会商。会商的基本议程为:总结上一年度(或阶段)工作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年度(或阶段)工作提出会商事项及作相关说明,双方进行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由部省合作委员会主任进行工作部署。
    (四)印发会商纪要。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成立部省合作委员会。部省合作委员会是部省会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确定重大合作事项及其实施方案,部署相关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并组织对会商合作工作的效果评估。部省合作委员会实行双主任制。主任由科技部部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担任,副主任由科技部副部长和分管副省(自治区、直辖市)长担任,成员为双方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 部省会商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科技部计划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作为双方的联系单位和各自的业务牵头协调部门。部省各自的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本领域的相关工作,并按分工落实合作事项。
    第十八条 会商工作制度的有效期视工作需要而定,一般为三年左右。有效期满,会商工作是否延续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按照议定书、会商纪要和相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落实会商议定事项。
    第二十条 部省会商工作实行绩效评估。根据需要,部省合作委员会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依据议定书、会商纪要及有关实施方案,对部省会商合作工作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