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和省政府关于抗疫特别国债资金的有关要求,做好我区抗疫特别国债资金补助市场主体工作,根据《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抗疫特别国债资金补助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市监办〔2020〕45号)要求,发布此通告。
一、补助对象
2020年1月24日以前在区市管局登记,受疫情冲击较大较严重、存在实际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重点关注我区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关停管理的六类营业场所(文化、体育和娱乐场所,居民服务场所,餐饮场所,旅游场所,市场交易场所,校外培训场所)涉及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补助措施
(一)房屋租金补助。(二)用工成本补助。(三)公共服务性成本费用补助。(四)其他费用补助。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最多只能享受1项补助。微型企业享受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个体工商户享受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不予补助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不享受本次补助政策。
1.疫情防控期间受到相关部门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的;
2.投资人或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4.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
5.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
6.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7.同一经营门店多个营业执照的只允许申请其中一户营业执照;
8.同一营业执照涉及多个行业的只申请一类行业补助,禁止重复提交;
9.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
四、申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
市场主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场监管局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及承诺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或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4.经营场所或仓储场所租赁合同及相应发票(申请房屋租金补助提交);
5.职工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或加盖企业印章的工资银行流水(申请用工成本补助提交);
6.用电、用水、用气、检验检测、污水处理费用缴费凭证(申请公共服务性成本费用补助提交);
7.行政许可证明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办学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等)。
五、相关要求
1.申报截止时间:2020年8月14日,超出规定期限不予补助。
2.申报人对其提供的所有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如有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资金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白云区抗疫特别国债资金补助市场主体申请书及承诺书
白云区抗疫特别国债资金补助市场主体申请书及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