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司法局、民政局、法宣办,贵安新区党工委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和《贵州省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夯实我市基层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助推法治贵阳建设,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法宣办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一批“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创建活动,现就做好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是法治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有效载体,是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有效措施。广泛开展以“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为抓手,不断加强基层法治实践,深入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和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法治化水平;有利于服务我市高标准要求、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对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照《贵阳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附件1)和《贵阳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分标准(试行)》(附件2)打分,自评分达80分以上的;
(二)经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认定,未出现附件2中“一票否决”情形。
三、名额分配
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原则进行申报,不设名额上限,各区(市、县)申报名额不得低于3个,贵安新区至少申报1个。
四、申报程序
(一)村(社区)申报。村(社区)对照建设指导标准(附件1)和评分标准(附件2)进行自评,填写《贵阳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表》(附件3),并将附件2、附件3一式二份报送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
(二)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对申报村(社区)进行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报区(市、县)司法局。
(三)区(市、县)检查推荐。区(市、县)司法局、民政局、法宣办要对申报的村(社区)进行检查,对符合标准的由区(市、县)司法局(法宣办)将附件2、附件3、附件4、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无“一票否决”情形的书面证明、创建总结等报送市法宣办。
五、工作步骤
第一批“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推荐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0年8月下旬):安排部署。各区(市、县)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申报推荐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阶段(2020年9月):申报推荐。各区(市、县)按照层层推荐、择优推荐的原则,重点推荐一批率先脱贫的村(社区)以及长期坚持民主法治创建、基础较好的村(社区)。
第三阶段(2020年10月):实地验收。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法宣办将组成检查组开展实地核查验收,按照附件1、附件2要求对各地推荐申报的材料进行逐一审核评分。
第四阶段(2020年11月—12月):命名授牌。实地验收合格的村(社区)经对外公示后命名为“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并授牌。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思想认识。区(市、县)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开展“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创建工作,要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创建作为夯实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抓手,作为提升基层法治化治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积极探索“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途径,按照“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整合各方资源,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区(市、县)司法局、民政局、法宣办要严格按照申报程序,对申报的村(社区)逐一进行指导、检查,确保申报质量,保证创建成效。对拟推荐报送的“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须先在本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三)强化经验总结。各区(市、县)司法局、民政局、法宣办要将申报工作作为总结工作经验、查找工作短板的过程,及时发现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存在不足,并有针对性地加以提炼总结或整改弥补,进一步提高创建质量,切实发挥民主法治村(社区)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强化工作实效。各区(市、县)司法局、民政局、法宣办要及时部署,统筹安排,在2020年9月28日前,将附件2、附件3、附件4、乡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无“一票否决”情形的书面证明、创建总结一式二份报送至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处,电子版发送到电子邮箱(ssfjpfc@guiyang.gov.cn)。
联系人:雷治群;联系电话:87989203。
附件:1.贵阳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2.贵阳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分标准(试行)
3.贵阳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表
4.申报名单汇总表
5.贵阳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贵阳市司法局 贵阳市民政局
贵阳市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
贵阳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提高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现就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制定如下指导标准。
一、村(社区)组织健全完善
1.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2.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3.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社区)党组织成员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无“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
4.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机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社区)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村(社区)两委班子团结协助、依法开展村(居)委选举工作,无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变相干涉村(居)委选任工作,无违法罢免村(居)委员会成员行为。
5.通过村(居)民说事、议事等方式,对村(居)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6.村(社区)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的同意。
7.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作用明显,无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知晓率不低于80%。
8.健全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在方便村(居)民观看的地方设有固定的“三务”公开栏。村(居)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布。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9.制定村(社区)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10.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居)务监督机构主持。
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
11.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法律,重点宣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老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禁毒、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每年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两次。
12.村(社区)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两次。
13.依托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景区等阵地,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每年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活动不少于两次。
14.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一名村(社区)法律顾问。以村(居)“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等为主要对象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选拔一批知书达礼的村(居)民培育为“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连续三年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无群体性上访事件,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发生,村(居)民拥有更多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15.坚持法德并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工作,遏制信仰迷失、滥办酒席、厚葬薄养、高额彩礼、早婚早育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6.国家各项惠农利民政策得到落实,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等资源发展村(社区)集体经济,村(居)民收入持续增加。
17.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合作医疗制度完善,村(居)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18.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
19.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经费保障和必要投入。
20.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财政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
附件2
贵阳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评分标准(试行)
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自评分 |
考评分 |
备注(扣分原因) |
一、村级组织健全完善(10分) |
1.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作用发挥明显,全面领导村(社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领导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开展自治活动,保证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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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居)民委员会及村(居)务监督机构等工作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履职尽责。村(居)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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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社区)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风廉政建设扎实有效,村(社区)党组织成员近三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无“村霸”或涉黑涉恶等问题,无违纪违法行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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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30分) |
4.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机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村(社区)组织按期换届、程序规范、选风良好,各类代表人数符合法定要求,选举结果符合规定。村(社区)两委班子团结协助、依法开展村(居)委选举工作,无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变相干涉村(居)委选任工作,无违法罢免村(居)委员会成员行为。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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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过村(居)民说事、议事等方式,对村(居)工程项目、征地拆迁等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协商过程有记录、协商结果有运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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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层民主规范有序(30分) |
6.村(社区)重大事项决策实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表决、会议等记录完整。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居)民代表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的同意。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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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及时依法制定和修改村(居)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程序完整,内容合法,符合实际,执行规范,作用明显,无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多种形式推进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知晓率不低于80%。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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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健全党务、村(居)务、财务公开制度,在方便村(居)民观看的地方设有固定的“三务”公开栏。村(居)务、财务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公布。村(居)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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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制定村(社区)小微权力事项清单,建立事项流程图。权力清单、规章制度、运行程序、运行过程、运行结果全程公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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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接受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村(居)务监督机构主持。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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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35分) |
11.深入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法律,重点宣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婚姻家庭、赡养继承、生态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劳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民间纠纷调解、老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禁毒、扫黑除恶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每年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不少于两次。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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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村(社区)组织成员、党员、村(居)民代表带头学法守法,积极参加法治培训,每年集中学习不少于两次。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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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治建设扎实推进(35分) |
13.依托现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法治公园、法治长廊、法治宣传栏、法治景区等阵地,广泛开展以案普法、以案释法、法治文艺演出、法治讲座等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每年开展相关法治宣传活动不少于两次。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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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建有功能完备、设施健全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人民调解室,配有至少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和一名村(社区)法律顾问。培育一批“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雪亮工程”及相关技防设施齐全,连续三年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无群体性上访事件,无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发生,村(居)民拥有更多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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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坚持法德并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传承良好家风家训,培育富有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持续推进移风易俗工作,遏制信仰迷失、滥办酒席、厚葬薄养、高额彩礼、早婚早育等陈规陋习,树立新风正气。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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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15分) |
16.依托乡村自然资源、人文禀赋、乡土风情等资源发展村(社区)集体经济,村(居)民收入持续增加。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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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村(居)民关系平等和谐,群众安居乐业。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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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村容村貌绿化、美化、净化,人与环境和谐友好,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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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保障坚强有力(10分) |
19.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纳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乡镇(街道)将创建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部署,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经费保障和必要投入。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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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创建工作有部署、有培训、有考核。组织、宣传、政法、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协同抓好创建工作。开展法治进文化礼堂活动,文化礼堂法治元素丰富。 |
4 |
备注:1.本标准总分100分,合格分为80分;2.所有扣分项以扣完本项分值为止;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村(社区),“一票否决”不得申报:(1)2018年以来,有平安县(市、区)考核中的重特大事项发生的;(2)村(社区)党组织成员近三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存在“村霸”或涉黑涉恶的,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3)从2018年以来,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上访事件、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的,取消申报资格。
附件3
贵阳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村(社区)
送审单位:
填表日期:年月日
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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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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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建 工 作 情 况 (1000字 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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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建 工 作 情 况 (1000字 以内) |
申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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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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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县)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区(市、县)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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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市民政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本表不可改动样式。如工作情况字数超过表格文字容量,请自行打印相关材料附在表后,与表格一起上报。2、申报单位为拟推荐的村或社区名称,送审单位为区(市、县)法宣办或普法办)
附件4
申报名单汇总表
序号 |
村(社区)名称 〔注明所属区(市、县)、乡(镇、街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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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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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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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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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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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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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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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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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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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市、县)司法局(盖章) 填报时间:年月
附件5
贵阳市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是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社区)授予的荣誉称号,每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村(社区):
(一)经各区(市、县)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市、县)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推荐。
(二)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行进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社区),进行公开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六条 申报“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表。
第七条 对已命名的“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区(市、县)司法局、民政局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市司法局、市民政局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采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社区)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社区)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被撤销“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两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条 村(社区)被合并或拆分的,由区(市、县)司法局和民政局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一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已命名的“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与绩效考核,并每年由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逐级报送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备案审查。
第十二条 已命名“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村级组织,应于每年底前将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和复核情况报送给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并由区(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逐级向上报送备查。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名单。
第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